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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簡字第78號
原 告 甲○○
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8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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