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調字第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書記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詳報告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對金額無意見,但對還款方式有意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給付方法為: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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