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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勞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一級棒國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相對人主營業所設於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況依聲請人起訴狀內容觀之,其係請求相對人負僱用契約之責任,而聲請人未能釋明兩造約定嘉義縣、市為契約之債務履行地,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相對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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