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勞簡調,7,2009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甲○○
戊○○
相 對 人 金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勞簡調字第7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調 解 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甲○○ 到
戊○○ 到
相 對 人 金順機械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丁○○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丙○○新台幣(下同)捌萬元,其給付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十一月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尚欠貳萬元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人甲○○肆萬元,給付方法:自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十一月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壹萬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戊○○伍萬元,其給付方法:自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壹萬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