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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眼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9,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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