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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468號
原 告 謝家豐即向陽企業管理顧問社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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