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491,2009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49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偉呈即誌峰工程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告鄭偉呈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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