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537,2009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零捌元整,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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