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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661號
原 告 中興伍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弄1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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