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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6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2月9日下午2時42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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