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756,2009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756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