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872,2010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87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