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941號
原 告 江南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