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移調,10,2009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丁詠純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伍萬玖仟參佰陸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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