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移調,27,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臺北市○○區○○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下午3時3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零貳佰玖拾元,及其中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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