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15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4 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貳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二月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貳萬肆仟元,給付方法:自九十八年二月至清償日止,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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