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移調,82,200910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即吳得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理人
丁維儀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5 日下午2 時3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丁維儀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管理吳得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四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於管理吳得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相對人願於管理吳得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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