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下午2時21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乙○○、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等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於繼承被繼承人沈崑宗(民國九年六月三十日生)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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