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上午9時3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四計算之利息,與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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