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調,11,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11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仟陸佰參拾參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含測量費在內)。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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