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調,32,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遠東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32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
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洪千雅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捌佰柒拾元,餘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主張漏水應扣除損害新台幣貳萬零貳拾元。
聲請人代理人
同意漏水之抵銷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參仟捌佰伍拾元。
相對人
同意給付聲請人參仟捌佰伍拾元。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前給付聲請人參仟捌佰伍拾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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