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調,326,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詹琬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32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陳國華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請人更改為車主甲○○。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請聲請人甲○○影印行照、駕照送本院。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仟元(已扣除相對人於本件車禍中之車輛損害壹仟伍佰元),當場現金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陳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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