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調,4,2009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上午0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意拋棄本件車禍中損害對聲請人之請求權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元。

二、聲請人亦同意拋棄本件之請求權。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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