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調,59,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0弄1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給付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按月每月二十日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當場交付聲請人代理人新台幣貳仟元,經點收無訛)。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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