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小調,66,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白金漢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66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
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請人全名應為白金漢大樓管理委員會,請求更正。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我在那邊是空戶,管理費應該比較少。
法官
提示管委會成立的資料,有何意見?
相對人
那時候建商沒有蓋好就倒了,我沒有收到開會的通知。
聲請人也應該規約壹份給我,如果大家都是有決議的話,我也會繳付。
法官
住戶規約規定如何繳付管理費?
聲請人代理人
住戶規約沒有分別空戶就免繳,都是沒有區別。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零參佰玖拾貳元。
二、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給付貳萬零參佰玖拾貳元、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各給付貳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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