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23,200903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3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甲○○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乙○○
20號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8,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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