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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7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駒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一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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