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271,200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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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7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1巷
戊○○
94
己○○
前 1 人
訴訟代理人 莊凰秋
被 告 丙○○
0弄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戊○○於庭後表示願支出新臺幣五萬元補償其餘土地共有人,以求取得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代號A所示之土地,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於民國98年8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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