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31,2009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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