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327,2009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廷隆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縣大埔鄉公所間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6,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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