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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505號
原 告 戊○○
7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被 告 丙○○○○○即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起訴被告之訴訟事件,依據原告之起訴狀所載,既未記載訴之聲明,亦未表明基於何法律關係向何被告為請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為何,以及確定起訴之被告為誰,逾期未能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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