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55,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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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55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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