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581,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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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58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5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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