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582,2009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5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4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庭簡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聲請傳訊證人,並請於審理期日前提出證人之完整姓名、地址,始能於審理期日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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