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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6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訴訟代理 張繼準律師
人
被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d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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