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878,2010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87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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