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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9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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