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下午2時3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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