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19,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含相對人妻何鳳英積欠聲請人新臺幣柒萬元,由相對人債務承擔),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止,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伍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清償完畢時,聲請人願將系爭本票二張(票號:CHN0000000、661602、面額均為新臺幣貳拾萬元、發票日均為96年3月25日)交還相對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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