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20,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如按期履行,聲請人對利息部分願意拋棄。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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