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23,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0日上午9 時4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均稱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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