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壬○○○○○○○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辛○○
庚○○
相 對 人 丙○○
號
戊○○
己○○
丁○○
兼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壬○○○○○○○會
代 理 人 庚○○ 到
相 對 人 丙○○等
兼 代 理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利息,自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則加倍計付違約金。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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