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28,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甲○○
1、2
代 理 人 李妹蘭
相 對 人 乙○○
之2四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2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下午2時17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妹蘭 到
相 對 人 乙○○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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