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30,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己○○
相 對 人 丙○○○○○○
兼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下午2時1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己○○ 到
兼代理 人 丁○○○○○○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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