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33,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四月二日前給付壹萬元,其餘壹拾壹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於每月三十日前,各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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