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37,2009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乙○○
相 對 人 丁○○○
之34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丁○○○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貳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