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移調,5,2009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見明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見明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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