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共同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78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下午2時5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馮澤文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戊○○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馮澤文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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