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立可達農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新安農農化工廠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共同代理人丙○○ 住嘉義市○○路601號
相 對 人 甲○○ 住臺南市○○區○○里○○○街116號
設臺南市○○區○○路442巷63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立可達農產開發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新安農農化工廠
上列共同代理人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參佰貳拾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九月份起至九十九年八月止,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捌仟元,及自九十九年九月份起至九十九年十二月止,於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壹萬伍仟元,及自一百年一月及二月十五日前,各給付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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