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調,193,2009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下午4時4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馮澤文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

(上開款項經聲請人指定匯入陳許春梅板信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二、聲請人願於收到上開金額同時撤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六四七八號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馮澤文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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